2024年4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可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自助售药机放置地址在许可证“经营地址”项下注明。
自助售药机不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处方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自助售药机,自助售药机的药品销售、更换、检查及药品有效期管理应当纳入企业计算机系统。